院关于加强监考工作管理的规定

仲字[2004]102号(修订稿)

为了加强对监考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明确监考人员的职责,严肃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现象,建立良好的教风和学风,特制订本规定。

一、人员配备

1.每个考场应配备23名监考人员。

2.平时考试、考查,监考人员由各院(系、部)统筹调配;集中考试或大型考试,监考人员由教务处统筹调配;成人教育考试,监考人员由继续教育学院统筹调配。教职工不得无故拒绝监考。

二、工作职责

(一)考前职责

1.平时考试、考查,监考人员必须于考试前一天领取试卷,考前15分钟到达考场清场;大型考试或集中考试,必须提前20分钟到达考试办公室签到,领取试卷,提前10分钟到达考场清场。

2.清点考生人数,审查考生资格,督促考生将与考试有关的材料放在指定地点。

3.考前5分钟,检查试卷与考生人数是否相符,并向考生宣读《考场纪律》,在黑板上写明考试起止时间及注意事项。

(二)考中职责

1.考生询问试卷上个别不清晰字时,就字回答,不得解释题意。

2.集中精力监考,注视考生动态,不得在考场交谈、打手机、看书、看报、批改作业或试卷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3.考试时间内考生因故需要离开考场时,监考人员必须对其进行监督(集中考试或大型考试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4.严格执行考试纪律,确认考生作弊时,应立即中止其考试资格,没收试卷并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签上监考员姓名,同时填写好《考场记录表》。

(三)考毕职责

1.考试结束时,收齐试卷并进行清点,确认考试答卷份数无误后,才准许考生离开考场。

2.将《考场记录表》及作弊考生试卷与情况说明交当日总监考或教务处。并将监考员牌放回考试资料袋内,交回考试办公室。

三、违纪处分

1.监考人员、考试管理人员无故缺席者,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从考试开始计迟到10分钟以上者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迟到10分钟以内者按三级教学事故处理。

2.擅离监考岗位、监考不认真造成考试纪律混乱者,按三级教学事故处理。

3.监考人员、考试管理人员不按要求提前到位者,由教务处给予通报批评。

四、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