恺农业术学院考工作

仲教字〔20066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试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了解教学效果、测试学生知识与能力,评价教学质量的基本手段。为加强考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积极发挥考试的正面导向作用,形成良好的学风和校风,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每学期118周为学校统一安排的教学时间,期间原则上除公修课、公选课外,不安排其它课程考试;1920周为全校集中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因特殊情况需要安排在18周前进行考试的课程,任课教师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教务处长审批同意后,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试形式及记分

第三条  课程(含实践环节,下同)考核形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应根据课程特点和课程教学目标,在制定课程教学大纲时,由教研室组织主讲教师研究确定每门课程的考核形式和考核标准。采用非常规考试形式或需要变动考核形式时,由主讲教师或教研室提出,经教研室主任及教学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 考试形式一般为闭卷,考生只准携带笔、橡皮、尺子、圆规,不准带贮存功能的计算器等文具参加考试。个别课程因课程特点和需要可采用闭卷、开卷、闭卷开卷结合、笔试、口试、笔试口试结合等形式。期末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

公共任选课、实践环节和有特殊要求的课程可以进行考查,即根据平时测验或期中测验、课内外作业、实验实习报告、调查报告等评定学习成绩。课程考查由各教学单位自行组织和安排。

第五条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分。课程总评(综合)成绩的评定以学期考试为主(占70%80%),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占2030%)。考查成绩一般按优(90-100分)、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及以下)五级记分制记分,个别课程根据需要也可按百分制记分。

第三章  考试命题与考试时间

第六条   已建立试题库的课程,试卷从试题库中调用组题。必修课和有条件的限选课必须逐步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暂未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的课程,由教研室主任、院(系、部)教学领导组织主讲教师集体命题。凡教学大纲、教材相同的同一性质、要求的课程(简称“同一课程”),应统一命题,使用同一套试卷在同一时间进行考试。

第七条   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考核内容覆盖面要广,且要有合理的深度和梯度,“三基”(即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一般应占考核内容的60%,综合应用和分析能力部分占3035%,知识提高和扩展部分占510%;试题类型不少于三种;同一课程分别出A卷和B卷两套试题交教务处。AB卷的考核内容重复率不得超过30%,其题型结构类似,难易程度相当,同时应分别制定出评分标准及参考答案。

第八条  试卷格式统一使用教务处提供的“试卷样式”(可在教务处的公共下载区下载)。试题文字表达要准确,文字打印要清晰,用宋体小四号字打印(有特殊要求的试卷由命题教师决定用纸规格、字体、字号等)。

第九条   命题教师在课程结束前完成命题工作。主讲教师核实本门课程的考生人数(包括重修生、辅修生人数),填写“试卷登记表”(一式两份)及“试卷付印单”,在教务处提供的答题纸样式中指定使用一种答题纸,连同试卷、评分标准、参考答案等考试资料送教研室、院(系、部)审查。经教研室主任、教学院长(系、部主任)审批签字后,交教学秘书汇总,于课程结束之日的三周前送教务处考务科,由考务科安排印刷。教研室主任、教学院长(主任)应加强对试卷的审查。

第十条   如无特殊说明,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个别课程需要更改考试时间的,应在“试卷登记表”中注明。

第四章  试卷印制与保管

第十一条  考务科从各教学单位上交的课程考试试卷中随机抽选一套作为考试卷,另一套作为备用卷。考务科要安排专人负责试卷的印刷、装订、封装、保管和签发工作,必须保证试卷的印刷质量和数量。

第十二条 在命题、审题、印刷和保管工作中接触试题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制度,在考试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露试题内容,违者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考试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凡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并遵守学校教学管理规定的在籍学生和经学校批准的进修、旁听人员,均可参加课程考试。

第十四条  各门课程的主讲教师应根据《仲恺农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于考前两周进行学生考试资格审查,把应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注明原因)送院(系、部)教务办公室。经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领导审定后,报教务处备案,由院(系、部)教务办公室于考试前一周通知相关学生。主讲教师要在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考生成绩报告单上注明“取消考试资格”字样。

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须由本人于考前一周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经任课教师、学生所在教学单位领导审核相关材料与理由,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否则,按旷考论处。已备案缓考的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教务办公室于考前通知课程主讲教师和学生本人,主讲教师要在考生成绩报告单上注明“缓考”字样。

第六章  考试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教务处应在集中考试一周前向教学单位提供集中考试安排表。

第十七条  学校所有在职、在聘的教师和教辅人员都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监考或考务工作。各教学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监考人员名单,由考务科统一安排监考。

第十八条  主考、监考老师对考场纪律应全面负责,认真执行《仲恺农业技术学院关于加强监考工作管理的规定》(仲字〔2004102号)和监考守则中各项规定。

第七章  评卷与登分

第十九条  试卷的评审要严格按评分标准执行,不受任何因素影响和干扰,做到客观、公正。评卷期间教师不得回答任何有关评卷情况和成绩的询问。所有课程试卷均应以教研室为单位,于考试结束后集中进行流水作业阅卷。评卷时使用红色水笔,给分以正分写在题目右边,每大题的得分及总分写在卷首规定位置,评卷教师在自己所评定分数的题号栏内签名确认。分数一经登录,不得随意改动,若确有必要,改动处必须有评卷教师的签名。

第二十条  主讲教师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初考为考试结束后两周内,缓考、补考、重考和重修课程考试为考试结束后一周内)按《仲恺农业技术学院学生成绩管理办法》(仲教字〔200657号)中的要求提交学生考试成绩。

第八章  试卷存档

第二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主讲教师要对考试进行评价分析,包括考试分数分布状态,得失分原因,试题信度与效度等,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学生成绩表连同考试评价分析、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空白试卷各1份,交任课教师所在院(系、部)存档。

第二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评卷教师将试卷按学生学号顺序从小至大整理好,交所在院(系、部)。所在院(系、部)复查后,每套试卷用教务处统一印制的封面,填写好课程名称、课程学时、主讲教师、考试专业、年级、班级、考试时间等,装订成册。 

第二十三条  采取其它考核方法的课程,各院(系、部)参照第十九条、二十条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将相应的考核资料存档。

第二十四条  缓考、重考、重修、辅修课程考试的试卷交回任课教师所在院(系、部)存档,由各院(系、部)按方便查找的原则整理装订成册。

第九章  考试成绩公布

第二十五条  考试成绩由教学单位及时向学生公布,同时在网上公布。

第二十六条  试卷归档后,一般不允许复查,若确有疑问,学生须向所在院(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单位领导审批后,由相关教学单位组织两人以上的复查小组对试卷进行复查。复查后若确需更改成绩,在更改处要有复查人和教学单位领导签名,任课教师将经教学单位领导审核同意的更改成绩申请连同复查结果报教学处审批后方可更改成绩。复查结果由教学单位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章  其它考试

第二十七条 由国家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含省考试中心,下同)组织的全国、全省大学生统一考试,我校考点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统筹和组织,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和相关考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非国家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组织的全国、全省性统考,由相关教学单位向学校提出设立考点和组织考试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由该教学单位负责有关统筹和组织工作,并与教务处协调安排。

第二十九条 为避免教学资源的浪费,当次非学历统考报名人数少于可参加考试人数的30%时,可暂停我校当次统考的组织和实施工作,但应指导已报名考生参加其它同类考试或到其它考点参加考试。

第十一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仲恺农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规定》(仲字〔2004120号)同时废止。过去有关规定中,凡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附件:1、监考守则

2、考场规则

 

附件1

监 考 守 则

1、监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是教学单位教职工的基本职责之一。监考教师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做好考场的检查、监督工作,维护考场纪律,关爱学生,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2、每个考场至少安排两名监考教师,监考教师应在考试前20分钟到考试办公室签到,领取监考用品,然后在考试前15分钟径直到达考场。

3、监考教师要在开考前认真清理考场,并做好考前的各项组织准备工作。

4、每门课程的具体考试时间见试卷封面,监考教师应将考试时间写在黑板上,并在考试结束前10分钟提醒考生。

5、监考教师必须佩戴监考员证,并于考前10分钟在考场门口检查学生考试证(或学生证)后随机发放考场座位号,安排学生对号入座,监考人员有权责令不按要求入座的学生退出考场或按违反考场纪律处理。没有带有效证件的学生不能参加考试。

6、考试前5分钟,监考教师应检查试卷份数与考生人数是否相符,并向考生宣读《考场纪律》,考试铃声响时,才能发放试卷。

7、监考教师应密切注意考场情况,及时处理考场中的突发事件和违纪事件,做好考场情况记录。对无法处理的事项或重大问题及时向流动巡考人员或考试办公室汇报。

8、在考场内,监考教师不得与学生交谈,不得向学生作有关试卷内容的暗示或个别提示。字迹不清或试题文字有误的,经命题教师同意可当众说明或在黑板上书写更正。

9、考试过程中,如发现学生有违犯《考试纪律》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对作弊者,要留下证据,在作弊学生的试卷上写下“作弊”字样,让作弊学生签名确认,同时在《考场记录表》上如实记录违纪作弊情节。

10、考试结束前5分钟要求考生不要离开座位。考试结束(铃响),监考教师应立即指令学生停止答卷。待监考教师收齐试卷,清点无误后方可允许学生离开座位和考场。

11、监考教师在发放及收回试卷时都应清点试卷份数,据实填写《考场记录表》,并在《考场记录表》上签名确认。

12、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必须把座号牌收齐并与监考员证一起放回考试资料袋内,和《考场记录表》一并交回考试办公室,作为教师的监考凭证。试卷交给课程承考教学单位负责验收试卷的教师。

13、监考教师必须有高度的责任心,集中精力监考,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任意提前和推迟考试时间;监考期间应关闭手机或将手机调至无声;监考过程中不能在考场抽烟、交谈、看书(报)、备课、改作业、打电话、发短信等,更不能随便离开考场。违反监考守则者将给予通报批评;因玩忽职守而导致考场秩序混乱或导致出现学生违规作弊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附件2

     

 

1、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须持本人考试证或学生证于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并按指定座号就坐。凡未持有效证件者,不准参加考试。

2、课程考试考场座位的编排原则为单人单桌或隔空一位,并对参加考试学生实行进场随机抽号,学生应按要求对号入座,否则监考人员有权责令其退出考场或按违反考场纪律处理。

3、学生不得携带手机、记事簿、复读机、收录机、有编程及记忆功能的计算器等通讯电子类设备、未经教师允许的书籍、草稿纸和其它用品进入考场,如已带入考场,应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入场后学生应自觉清场,开考后在本人周围内不允许出现与考试无关的物品。

4、考试期间学生不能随意进出考场。

5、学生领到试卷后,须先填写姓名、专业、班级、学号等相关信息。正式考试铃响前不能答题。

6、学生应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独立完成答卷。对作弊学生,监考教师应停止其考试并没收试卷,令其退场。

7、考试中如有问题,须举手征得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提问。

8、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按要求摆放好,否则监考人员有权在其试卷上注明“超时作废”字样,并按作弊论处。待监考教师清点试卷无误后方可退场。

9、监考教师是考场纪律的主要执行者,学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学生有权向考试领导小组或教务处举报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监考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