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字[2002]68号
为了稳定我院体育运动代表队伍,鼓励运动员积极投入艰苦训练,提高竞技水平,为学院争光,特作如下规定:
一、给予运动队员必要的学业照顾
1、考试成绩在45分以上(含45分),60分以下者,给予60分。
2、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者,给予5%的附加分。
3、运动队员仅能享受学业照顾1、2项中的一项。
运动队员享受学业照顾后,其学科成绩不能超过90分,即加分最多加到90分或已达到90分者则不再加分。
二、实践教学、单独开设的实验课不属照顾范围。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给予学业照顾。
1、考试成绩在45分以下者。
2、凡考试作弊或受党团处分者。
3、受《仲恺农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分者。
4、无故缺席训练次数累计达到训练总次数的1/3者。
5、在运动会上表现不好者。
四、每学期结束前两周,由体育部提出享受学业照顾的运动员名单及有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核。
本规定从二○○二年九月一日起开始实行,原《关于对院体育运动代表队员学业奖励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