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恺农业技术学院教学成果评奖办法

仲教字[2006]14

为表彰和奖励在教学研究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激励广大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的积极性,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

第二条  我校各单位,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行政管理人员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

第三条  校级教学成果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运用现代教育思想和教学手段,在开展课程、教材、实验室、实习基地建设,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根据教学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评估,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和学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第四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分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3级,各等级的评定标准及奖励金额如下:

特等奖: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实践上取得显著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特殊贡献,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奖金5000元。

一等奖:理论先进,实践上取得明显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重大作用,在省内处于先进水平;奖金3000元。

二等奖:有先进的理论指导,在实践中取得明显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较大作用,在校内处于领先水平;奖金1000元。

第五条  校级教学成果每四年评奖一次,与省级普通高校教学成果评奖活动同时进行。获奖者(单位)由学校颁发相应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  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须经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并未获过校级教学成果奖,或虽已获奖但有新的突破性进展。

第七条  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过程中直接作出贡献的单位,可作为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

第八条  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并作出主要贡献的个人,可作为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

第九条  校级教学成果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必须填写《仲恺农业技术学院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奖推荐书》,提交该成果的总结材料或公开发表的论文,由所在单位择优向学校推荐。

(二)学校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推荐的成果进行初评,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拟获奖成果和拟获奖等级,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布获奖名单。

(三)对获奖成果有异议(包括其科学性、合理性、权属性等)的单位或个人,可在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反映。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写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并加盖公章;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并有本人的亲笔签名。学校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保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

第十一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记入本人业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考核评优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学校将撤消其奖项,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仲恺农业技术学院教学成果奖励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件:仲恺农业技术学院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奖推荐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