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字[2004]117号
一、目的意义
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落实《高等教育法》、《教师法》,进一步推动教师队伍的思想道德建设,提高教师的思想道德素质,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识教风上,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为人师表,从而营造出以德治校、以德育人、以德修身的良好氛围,促进全校教师整体素质的全面提高,学校每两年组织一次“师德标兵”评选活动。
二、评选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实行回避制度。
三、评选范围
凡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连续教龄8年以上(含8年)、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的在职教师均可参加评选。
四、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模范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2、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创新、团结协作的学术精神,锐意改革,勇于创新,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学习新知识,应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
3、教书育人成效显著。关爱学生,为人师表,言传身教,努力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良好的思想品德,受到师生的广泛赞誉。
4、完成年工作量定额和教学工作量定额,教学效果优秀且两年内未发生过教学事故或通报批评。
5、教学科研成果突出。近两年来获校级以上(含校级)教学科研成果奖、教学质量优秀奖或 “优秀教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称号。
五、评选机构
学校设立师德标兵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学校党委、行政领导,工会、办公室、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负责人,各院、系(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两人,设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负责人兼任。
六、评选程序
1、由各部门组织师生民主推荐师德标兵候选1人。候选人推荐材料上报学校前,须在所在部门公示3天。
2、候选人所在部门填写《师德标兵推荐表》,由党、政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推荐材料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3、评委会办公室对各部门推荐的候选人材料进行审核和汇总。
4、评委会对各部门推荐人选进行评选。
(1)召开评选会议。
① 评议候选人材料
② 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出师德标兵名单5~10名。
(2) 评选结果公示5天。
七、表彰奖励
学校向师德标兵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每人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