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教字[2007]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秩序和实验教学质量,提高实验教学管理水平,实现实验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独立开设实验课、理论课程实验环节、开放性实验以及学生创新实践学分科研实验等多种教学形式,其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训练,培养学生的观察力、创新力以及实际动手能力和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加深学生对所学基本理论的认识,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初步学会科学研究的方法。
第三条 实验类型可分为演示、验证、综合、设计、研究等,有两个实验项目或以上的课程实验环节,其实验类型应不少于两类。要加强基本技能、基本思维和基本能力的训练,注重实验教学内容改革,减少验证性实验,尽量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性实验。
第二章 实验教学文件
第四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院(系)必须根据教学计划、课程要求、教学改革的发展趋势和学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实验教学大纲。各实验室(中心)的实验教学工作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进行。 实验教学大纲应包括必做和选做的实验项目名称、实验目的、内容和要求、实验类型、实验教学方式、学时数、每组人数、主要实验仪器、考核办法和评价标准等内容。 独立开设的实验课、大实验和实验学时占课程总学时1/2以上(含占1/2总学时)的实验环节必须独立制定实验教学大纲,并向教务处提供实验教学大纲,其它课程实验环节的教学大纲要在课程教学大纲中体现。
第五条 每门实验由实验指导教师根据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内容和要求选订或编写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应包括实验目的、完成实验须知的基础理论、实验要求与条件、实验所需的仪器设备介绍(结构原理和使用方法等)、实验方法和步骤提示(设计性实验除外,下同)、实验数据处理方法、实验报告格式规范等,并在课程开课前将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发放给学生。
第六条 实验教学授课计划是学校检查实验教学和审核实验经费的依据,实验指导教师在每学期的课表公布后,要认真填写实验教学授课计划,一式四份,于每学期的最后一周交到本人所在院(系),经院(系)审核后,院(系)和指导教师各存一份,并在实验开课学期的第一周内交教务处教务科和设备处实验管理科各一份。
第三章 教学要求
第七条 实验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实验项目,以保证实验的开出率和实验教学的质量。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由不同教学单位承担的,由承担理论教学的院(系)与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院(系)进行协商安排,并由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院(系)负责提交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授课计划等。
第八条 要加强实验教师队伍建设,注重实验教师的业务培训、进修提高,对初次担任实验任务的教师,学院要组织老教师听试讲、评议,试讲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九条 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认真做好课前准备,检查仪器、设备、材料是否完备;对新开或难度较大的实验项目必须进行课前预做,保证实验的成功率。
第十条 实验课开始,指导教师须向学生宣讲实验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在学生动手实验前,指导教师向学生讲明实验目的、要求、内容和步骤等,实验中让学生自己独立操作,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不得包办代替。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巡视指导,耐心解答实验过程中学生提出的问题,规范学生的操作。对破坏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有权停止其实验。实验课堂上,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自始至终至少要有一人在实验现场进行教学指导和管理,并严格要求学生。
第十一条 实验结束后,指导教师和实验人员要填写实验开出记录,并对学生的实验数据、结果进行审核。实验技术人员要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由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验收签字后,学生方可离开实验室。教师对学生的实验报告要及时、认真批改,不合格的要根据具体情况,重做实验或重写报告。 每门实验课结束后,教师要分析总结本学期上实验课的情况,提出改进意见,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效果。
第十二条 各学院、实验室(中心)要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法、实验技术、实验装置的改进等研究工作,不断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并不断增开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和研究性实验,不断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水平;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合理分配和使用实验经费。
第十三条 各学院、实验室(中心)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做到实验室(中心)全天候向学生开放,鼓励、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利用现有实验条件进行课外科技创新实验和自主实验,调动和激发学生自己动手进行实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鼓励学生参加各行业技能证书的报考,使学生有更多自主学习、独立思考和进行科技创新活动的空间。
第四章 学生实验要求
第十四条 学生每次实验前要进行预习,实验过程中,学生要自觉遵守实验室(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听从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仔细观察实验现象,独立完成本人承担的实验任务,认真做好实验记录,规范操作,爱护公物,节约实验药品和材料。实验结束后学生要按规定认真清理场地,如违反操作规程损坏仪器设备或私拿公物者,按有关规定当即予以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实验课后学生要认真撰写实验报告,要求图表清晰、字迹工整、原始数据齐全、数据处理准确、讨论和分析问题简明扼要、表达清楚,按教师规定的时间认真、独立地完成实验报告。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六条 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需要独立进行考核,可采取笔试、答辩、操作等多种形式进行,并根据实验出勤、实验操作及实验报告等情况综合计算成绩。
第十七条 从属理论课的实验(非独立设课的课程实验),原则上不单独进行考核,可通过实验预习情况、实验操作水平、实验报告质量、实验态度等综合考核评定,计入平时成绩;但实验学时数在 18 学时(或实验课时数占该门课程总学时二分之一)以上的,必须通过一定的考核形式来评定实验成绩,实验考核成绩应按一定比例计入该课程总成绩内。 教研室制定课程教学大纲时研究确定实验成绩在课程总成绩中所占的比例及其评定标准。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因事缺课,经实验室(中心)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按计划安排补做;无故缺课累计超过实验总学时的 1/3 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理论考试和实验考核,必须重修。
第六章 质量监控
第十九条 院(系)和实验室(中心)是实验教学管理的主体,各院(系)和实验室(中心)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实验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推进实验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 学校每学期对实验教学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与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公布。 学校结合实验教学改革建设的实际,加强对实验教学过程和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要在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订本单位具体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