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教字[2008]7号
为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和锻炼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合作意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学校鼓励全校师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学科与科技竞赛。为调动师生参赛的积极性、规范各类竞赛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竞赛类别与项目
第一条 大学生学科竞赛是指与学科教学关系紧密的各类有组织的课外大学生竞赛活动,如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英语竞赛等等。
科技竞赛是指旨在丰富学生课外活动的科技、创新和创业等素质拓展类竞赛,如“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等。
第二条 校级竞赛:指由学校名义组织并发文公布的全校性学生竞赛。
第三条 省级竞赛:指省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生竞赛。
全省性竞赛:指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生竞赛。
第四条 国家级竞赛:由教育部等国家职能部门组织的学生竞赛。
全国性竞赛:指由国家级学科学会、学术团体组织的全国性的学生竞赛。
第五条 本办法对本文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范围内的竞赛有效,其余竞赛项目,经学校审批可参照执行。下文中的“校外竞赛”指本文第三条、第四条所指的竞赛。
学校重点支持省级以上的学科与科技创新竞赛项目,如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机械创新设计竞赛、机器人设计竞赛、大学生英语竞赛、“CCTV”全国英语演讲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竞赛等。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学校职责
(一)确定学校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全省性)学生竞赛的项目,确定校级学生竞赛项目;
(二)制定学校学生竞赛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
(三)确定校级以上(含校级)各类学生竞赛的主办、承办单位;
(四)将组织与参加各级学科与科技竞赛活动纳入学校教学与学生工作内容,列出专项经费纳入学校预算;
(五)解决校内主办、承办单位无法解决的、围绕竞赛活动所需的场地、设备、资金以及人员配备等问题;负责培训与竞赛期间全部或部分消耗性器材、交通、宣传、指导教师补贴以及相关会议的费用;
(六)负责校级以上(含校级)各类学生竞赛获奖学生及指导教师的奖励。
第七条 教务处、学生处、团委职责
除特别指定外,教务处是校级、省级、国家级学科竞赛的校内主办单位,协助组织全省性、全国性学科竞赛;学生处、团委是校级、省级、国家级科技竞赛的校内主办单位,协助组织全省性、全国性科技竞赛。具体职责是:
(一)做好各类竞赛的协调管理工作;
(二)收集、公布各类相关竞赛的信息,与竞赛相关的校内外单位进行沟通联系;
(三)组织竞赛申报项目和方案的评审,划拨竞赛所需经费;
(四)落实竞赛获奖学生和指导教师的奖励;
(五)整理、归档竞赛相关的档案资料等。
第八条 院(系)职责
除特别指定外,院(系)是校级、省级、国家级相关学科竞赛的校内承办单位,是全省性、全国性相关学科竞赛的校内主办与承办单位。具体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学生竞赛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制订本院(系)所承办或主办的学生竞赛实施方案和管理细则,经主办单位或学校审批后公布并组织具体实施、落实。将所承办的学生竞赛作为本学院(系)教学日常工作的一部分;
(二)积极鼓励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活动,认真做好参赛人员的遴选工作,使优秀的学生和作品脱颖而出;
(三)加强竞赛领导与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确定竞赛组织负责人,落实专人负责竞赛的组织、报名与参赛工作;需要指导教师的竞赛项目,应指派教师具体负责竞赛指导工作。培养指导教师,组建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一支具有高度责任心、较高业务水平和相对稳定的学科竞赛领导与指导队伍,以保证学科竞赛取得好成绩;
(四)提供和保障培训与竞赛期间的场地、设备与仪器、材料、辅助人员配备以及其他必要条件;
(五)对培训与竞赛过程进行督促与检查,及时帮助解决问题,遇有本单位不能解决的问题时,应及时上报学校、主办或主管部门;
(六)做好竞赛全过程的宣传工作,做好竞赛的成绩记录、统计、分析与竞赛总结;
(七)按时归整、上报各类文档材料。
第九条 指导教师职责
需要指导教师的竞赛项目应指定指导教师或成立指导教师组,设负责人一人,指导教师若干。
指导教师组负责人主要职责:从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提高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角度出发,根据我校学生特点,组织全体指导教师认真研究制定竞赛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检查培训与竞赛过程的各个环节,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培训方案等。
指导教师的职责:主动配合指导教师组负责人的工作,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注意从低年级学生中挑选人员参加科研工作和实验室工作,做好参赛人员储备;在指导过程中,既要注意对学生智力因素的培养,又要注意对学生非智力因素的培养。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十条 对指导教师的奖励
根据学生获奖等级,学校对创新性学科或科技竞赛的指导教师按如下标准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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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额度 竞赛类别 |
一等奖 (元/队) |
二等奖 (元/队) |
三等奖 (元/队) |
优秀奖 (元/队) |
|
国家级 |
10000 |
6000 |
4000 |
2000 |
|
全国性、省级、国家级省赛区 |
6000 |
4000 |
2000 |
1000 |
|
全省性、全国性省赛区 |
2000 |
1000 |
500 |
300 |
|
校级 |
1000 |
600 |
300 |
100 |
注:1、获奖等级以竞赛主办单位或团体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
2、同一个队同时获得同类多等级奖项的按最高级奖励,奖金不累加;
3、另有计算指导工作量的(如创新基金项目),奖励减半;
4、获奖等级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特等奖按上表一等奖奖励、一等奖按上表二等奖奖励、依此类推。
第十一条 对获奖学生的奖励
(一)各级学生竞赛的获奖级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或团体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由主办单位颁发统一的获奖证书,竞赛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二)根据获奖等级,学校对获奖学生按如下标准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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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额度 竞赛类别 |
一等奖 (元/队) |
二等奖 (元/队) |
三等奖 (元/队) |
优秀奖 (元/队) |
|
国家级 |
10000 |
6000 |
4000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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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省级、国家级省赛区 |
6000 |
4000 |
2000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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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性、全国性省赛区 |
2000 |
1000 |
500 |
300 |
|
校级 |
1000 |
600 |
300 |
100 |
注:(1)以个人为单位(1人/队)参赛的,按同等级每队奖励额的50%予以奖励;
(2)同一个队同时获得同类多等级奖项的,按最高级奖励,奖金不累加;
(3)获奖等级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特等奖按上表一等奖奖励、一等奖按上表二等奖奖励、依此类推。
(三)经学校批准组队参加国家级、省级竞赛的竞赛队(校队),报名费由学校承担;其他学生可自由组队以学校名义自费参赛,在不影响校队情况下,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培训,如获奖,学校给予报销报名费并与校队享受同等奖励待遇。
第十二条 对优秀组织单位的奖励
学校对积极组织、并取得显著成效的校外竞赛的组织单位给予奖励。每一竞赛项目,学校按1个最高获奖级别学生参赛队的奖励额度奖励承办单位,凡在同一年度内组织两项以上(含两项)竞赛,不予累加。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如本办法中有与其他奖励条例不一致的,以最新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