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恺农业技术学院实验室管理条例

仲教字[2006]3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教学质量,提升科研水平,提高办学效益,依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20号令),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是正式建制的教学或科研实体。实验室的建立、撤消或调整,必须进行论证并经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审议,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我校各类实验室由设备处归口管理,实验教学由教务处归口管理,科研工作由科研处归口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管理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复合型、应用型和创新型高级专门人才作贡献。要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并不断进行改革和创新,提高实验教学水平;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我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的准备工作,合理安排实验教学人员,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指导教师应不断吸收科学技术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研究和改革实验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具备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承担科研任务的实验室要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逐步完善实验条件和工作环境,保障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七条  积极创造条件向学生和社会开放实验室,进一步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发挥实验室学术和技术优势,在保证完成校内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加强与社会各行各业的联系,挖掘潜力,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技术开发及多种类型的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增强自身活力。

第八条  积极组织、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自制和功能开发,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开放、维修、改进、计量及标定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九条  加强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各单位要建立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职责,并按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考评办法和聘任奖惩办法。做好岗位培训工作,提高实验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十条  要优化教学环境,做到实验室家具、仪器设备整洁卫生、布局合理、摆放整齐。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工作档案资料要按实验室评估标准的有关规定整理、分类和管理。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必须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从实际出发,明确目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三条  设置实验室,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其中:

1、基础实验室的实验工作量需达到30000时·人/年;

2、专业实验室一般按本科专业设置,或承担6门以上课程的实验教学任务,并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或至少承担3项省级以上研究项目。

 3、对于教学覆盖面广,已形成规模化的实验教学环境的实验室,可以成立实验中心。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和配套齐全的仪器设备。

(四)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要依据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近期、中期和长远规划。实验室建设实行项目管理,严格按照立项、论证、审批、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评估等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用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实验室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采取多渠道集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七条  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开放型的国家或省级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示范中心或工程研究中心,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八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实施按《仲恺农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管理。

第四章   

第十九条  学校设备处是在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本条例第二章所列各项基本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全校实验室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论证仪器设备配置方案,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建立和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管理制度、实验室物资的使用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经费使用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管理考核制度、实验室环境和安全卫生制度、保健及劳保用品发放制度等。

(五)配合人事部门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定岗、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称评聘等工作。

(六)组织开展实验室评估工作,提高实验室综合效益。

(七)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供应工作,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产权监督、固定资产登记、产权登记等管理工作,组织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对全校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购置及科学管理、实验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实验中心主任或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和职务聘任制。实验中心主任和实验室主任要热爱实验室工作,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实验中心主任原则上要具备相应专业的正高职称,实验室主任原则上要具备相应专业的高级职称。校级实验中心主任或实验室主任由学校聘任或任命,院()级实验室主任由学院(系)聘任或任命。

第二十二条  实验中心主任、实验室主任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中心)建设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本实验室(中心)完成本条例第二章所列的各项基本任务。

(三)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安排,具体安排实验室人员工作和实验室使用时间,协助教务处制定本学院()实验教学课表,保障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积极开放实验室,为教师和学生提供科研、技术开发、课外科技活动场地和条件。

(四)贯彻执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制定实验室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提高实验室的综合效益。

(五)按照学校的经费使用规定,合理安排使用实验维持费;组织完成实验设备的管理、日常维护、简单维修工作,保障实验设备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六)做好实验室安全防火,防毒等工作,确保安全措施,消防器材的落实和实验人员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院()全面负责本单位实验室(中心)的教学、科研、建设和管理工作,并委派一名院(系)领导具体分管实验室(中心)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物品的管理,按照《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仲恺农业技术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仲恺农业技术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专职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室技术人员由人事处根据实验教学工作量、实验仪器设备数量及使用率进行定编,实行聘任制。要积极创造条件试行流动编制。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坐班制。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工作业绩和科研成果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具体岗位职责,由院()根据学校和实验室的工作目标,按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有关条例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定期总结、交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经验。积极开展实验室工作及投资效益评估、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违章失职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设备处负责解释。《仲恺农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