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字[2007]57号
第一条 为实现本科教学管理进一步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促进学校本科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学校成立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为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明确其职责范围,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建议、咨询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和院(系、部)教学指导委员会两级构成。
第四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教务处领导、各院(系、部)负责教学工作的领导和教授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各院(系、部)教学指导委员会由院(系、部)领导、教研室主任及部分高职称教师组成。
第五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职责
(一) 定期分析、研讨全校的教学工作,对全校教学工作提供咨询、指导意见和决策依据。
(二) 协助学校研究、审订教学事业发展规划及教学改革方案。审查全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条件建设方案或意见,审议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三) 指导全校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工作。
(四) 指导全校的教学评价和教学质量监控工作。
(五) 开展学校委托的关于教学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工作制度
(一)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以会议方式开展教学指导工作。
(二)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始得举行。
(三) 教学指导委员实行民主集中制。如需对某个事项形成决议,须经充分酝酿后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获得到会人数2/3(含2/3)以上票数为通过,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四) 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及相关活动的组织、记录由学校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五) 学校提供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七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要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顾全大局,作风民主,深入调研,积极为学校教学工作出谋献策。
第八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